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46号 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所质发(2005)25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单位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5号)。你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