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委员会第32届会议于2005年7月7日以FAL.8(3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便运公约”)2005年修正案。 根据便运公约第VII(2)(b)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是便运公约的缔约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第一节 -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在现有“游轮”之后增加下述新的定义“结关”和“海关放行”: “结关:系指完成允许货物进口、出口或移交另外的海关程序所必需的海关手续。 海关放行: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允许将处于结关的货物交由有关人员处置的行为。” 2 删除现有“信息载体”的定义。 3 在现有定义“文书”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文书:系指以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显现数据的信息。” 4 在定义“文书”之后增加“预计抵达时间”的新定义: “预计抵达时间(ETA):系指船舶预计将抵达服务于某一港口的引航站或其预计进入港口条例适用的港区特定位置的时间。” 5 删除现有定义“信件”。 6 在新定义“预计抵达时间(ETA)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舱单”: “舱单:系指摘录船上装载货物的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上的各种信息的文书。” 7 在现有定义“旅客携带行李”中,在“运输合同”之前增加“货物”一词。 8 在现有定义“港口”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邮件”。 “邮件:系指由邮政主管机关交予船舶运输并旨在交付给船舶挂靠港口的邮政主管机关的函件和其它物品。” 9 在现有定义“保安措施”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保安措施:系指为改进船上、港区、设施和国际供应链中货物运输的安全而侦探和防止非法行为,按照国际协定制订和实施的措施(注:参阅《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I - 2章。)。” 10 在现有定义“船舶所有人”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船舶文书”: “船舶文书:系指为了证明船舶符合国际或国内规则,船长须使其现成可用的证书和其它文书。” 11 在现有定义“偷渡者”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暂时准入”: “暂时准入:系指根据其规定可有条件地将某些货物运入某一海关辖地,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口和国内税并且不适用于经济性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海关手续;此类货物必须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进口,并必须拟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重新出口,且除由于使用的正常折旧外没有任何变化。” 12 在现有定义“运输单证”中,题目之后的“单证”一词以“信息”一词代替。 B 一般规定 13 在现有的1.1标准中,删除下述一句: “如本附件列出细目清单,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供其认为并非必需的资料细节。” 14 在现有1.1.1推荐做法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自动信息处理和输送技术”诸词。 15 现有1.3推荐做法修正为如下: “1.3 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为了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贩运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是有效的,且如有可能,应使用信息技术。此类措施和程序(例如风险管理和信息交互核对)应以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或财产妨碍最小和防止不必要的延误的方式来实施。” 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16 现有标题“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改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7 在现有1.4标准中,以“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用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8 在现有1.6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9 在现有1.7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 20 在现有1.7(e)和(f)推荐做法中,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21 在现有1.7和1.8推荐做法之后,分别增加下述新的1.7.1和1.8.1推荐做法: “1.7.1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使用国际接受的标准在电子系统研发中进行合作或直接参与,以便加强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信息交换,并确保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系统之间的相互操作性。 1.8.1 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采用使得贸易和运输经营人包括船舶能够向单一进入点提交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与船舶、人员和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所有信息以避免重复的方法。” 22 在现有1.8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D 非法毒品贩运 23 删除现有1.11推荐做法。 24 在现有“D 非法毒品贩运”一节之后增下述新的“E. 控制技术”一节: “E 控制技术 1.1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使用风险管理来加强其有关下列各项的边境控制程序: · 货物放行/结关; · 保安要求; · 打击走私活动的能力, 从而便利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通。”
第二节 -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A 总则 25 在现有2.1标准中,在现有文件“旅客名单”之后增加新的文件“危险货物舱单”。 26 在现有2.1.1标准之后,增加新的2.1.2、2.1.3、2.1.4和2.1.5推荐做法: “2.1.2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制订使用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程序,以便利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信息的处理,加速后续的货物和人员放行/结关。 2.1.3 推荐做法。国家立法应规定提交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条件。关于抵达前信息的传输时间点,通常不应实质性地设定于船舶离开驶离国之前的时刻。然而,如果航程所需时间短于基本规定,则国家立法亦可在除基本规定之外规定例外情况。 2.1.4 推荐做法。如果在抵达前信息中载有相关的资料要素,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分别提交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清单和旅客清单。 2.1.5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a) 开发用于提交抵达前和离开前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b) 考虑在后续程序中将抵达和离开之前的信息作为旅客和货物放行/结关所需全部信息的一部分进行重复使用或后续使用。” B 文书内容和目的 27 在现有2.2标准中,以“数据”(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28 在现有2.2.1推荐做法中,以定冠词“the”代替“离开”(the departure of )之后的不定冠词“a”(中文不必修改)。 29 在现有2.2.2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版不必修改)一词,并在现有的一项“· 船舶在港的位置”之后增加新的一项“· 船舶在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方面的要求”。以“船名、类别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以“船旗国”代替第二项中的“船舶国籍”。在第六项中,以“联络细节”代替“地址”一词。在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在最后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30 在现有2.2.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后面的“a”字(一份),并在“总申报单” (General Declaration)一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1 在现有2.3标准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 32 在现有2.3.1推荐做法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并在“· 集装箱识别号”末尾适当增加“或者,如现成可用,HS编码(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亦称“协调制度”(HS)。该国际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其目标是为海关主管机关确定一个在设定关税和收集统计而划定各种商品或商品组时使用的分类和编码制度。)”;包装标记、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货物描述。在现有注释之后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为了便于处理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所有有关各方均应使用适当的货物分类,避免使用统称术语,诸如‘杂货’、‘组件’等。” 2.3.1(a)和(b)中的第一项改为“船名和IMO编号”。在(a)和(b)的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现有第三项中,以“装货港”代替“从何港来”。在(b)的第三项中,以“卸货”一词代替“目的”一词。在(a)和(b)的第三项后,增加下述新的一项“· 呼号”。 33 在现有2.3.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General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4 在现有2.3.4.1推荐做法中,以“要求和确定的资料”(data required and identified)诸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35 在现有2.4.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Stores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6 在现有2.5.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s Effect Declaration”诸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7 在现有2.6标准中,以“要求的”(required by)代替“向…提供”(providing),以“载有…资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情况”(with information)。 38 在现有2.6.1标准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和以“· 上一个停靠港”代替“· 从何港来”。以“船名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 39 在现有2.6.2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 List” 之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将原译文中的“一份”两个字删除即可)。 40 在现有2.7标准中,以“要求的”代替“向…提供”,以“载有…资料”代替“情况”。 41 在现有2.7.3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第一句中的“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在现有的项“· 出生地点”后, 增加新的一项“· 旅客提供的身份证件类型”和“· 身份证件序号”;并在现有项“· 船舶抵达港口及日期”后增加新的一项“· 是否中转旅客”。第一项以“船名和IMO编号”代替。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 42 在现有2.7.5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Passenger List”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个即可)。 43 在现有2.8.1标准中,在第三项中以“船旗国”代替“国籍”一词。在第一项后增加新的一项:“· 呼号”。 44 现有2.9标准修正为如下: “2.9 标准。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如已实际出示《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关于邮件的书面申报单,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此类申报单。如无此类文书,则邮寄物品(编号和重量)必须在货物申报单中写明。” 45 在现有2.10标准中,以“载有…资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提供…信息”(providing information)两词。 D 离港时的文书 46 在2.12.2推荐做法中,在“在该港”(in that port)之前增加“为此目的”(for the purpose)诸词。 47 现有2.12.3标准修正为如下: “2.12.3 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离港时要求提供船员的相关信息,则在离开时应接受船舶抵港时提交的一份船员名单副本,但其需由船长或其正式授权的高级船员重新签字并注明船舶离开时船员人数或组成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注明船舶在港逗留期间没有此种变化。” F 办理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