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6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民族医药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决定于2006年12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
  (二)分析研究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
  (三)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
  (四)展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2月8日至9日,12月7日报到。
  会议地点: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
  三、与会人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厅局长、处长,民(宗)委(厅、局)分管主任(厅、局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分管领导;部分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代表;会议经验交流单位代表。(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邀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局有关领导,中国民族卫生工作协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请各有关单位通知与会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会议,并将与会人员回执(附件3)于2006年12月4日16:00时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做好会务及接站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