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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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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6〕152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52号

 
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1号)、《关于更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2号)以及《关于更换“关于批准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23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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