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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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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6〕147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47号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报告》(上重核发(2005)第00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8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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