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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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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39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21日
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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