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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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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区市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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