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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2006年上海郊区乡村医生培训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基层〔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2006年上海郊区乡村医生培训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9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提高本市郊区基层卫生工作人员防治疾病能力和相关工作技能,在2005年成功举办“上海郊区乡村医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基础上,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2006年上海郊区乡村医生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郊区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培训内容:社区慢性病防治;合理用药相关知识。
  培训方式:通过上海郊区农民现代远程教育卫星网络实施远程教育培训。
  三、培训组织及教学活动
  (一)市卫生局、市农委牵头组织,委托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筹)和上海郊区农民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办公室开展乡村医生远程教育的管理工作。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筹)负责确定主讲教师、授课内容、教材编写、实施教学评估。上海郊区农民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制课件、实施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管理,指导各区县远程教育分中心及承担远程教育的乡镇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培训服务。
  (二)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领导,督促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此项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或委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区县远程教育分中心在保证收听效果的前提下,按每教学点每班听课人员原则不低于20人的规模,每2~3个镇就近选择1个装备条件好的镇成人教育中心为教学点(每区县最多不超过5个)。具体选择的教学点名单于12月3日前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筹)(具体培训地点附后)。
  (四)各区县、镇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工作,填好乡村医生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在不影响村卫生室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受训人员参加,使在岗的乡村医生均能接受培训;并落实专人负责教学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五)远程教育乡镇教学点提供培训场所、后勤保障和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接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配合区县远程教育分中心和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发证和统计工作。
  四、报名和培训时间
  报名时间:2006年12月3日前由各区县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将受训学员名单汇总,统一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筹)。
  培训时间:2006年12月中旬起至2007年春节,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新课;下午13:00—15:00重播,共40学时。
  具体时间另发通知。
  五、培训费用
  乡村医生远程教育培训租用频道、课件制作、专家讲课、教材编印等费用由市卫生局、市农委承担,远程教育场地费用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信谊制药总厂对培训项目进行赞助。
  六、联系人:钟姮电话(传真):62715354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1:
  表1:区远程教育网点统计

编号

教育网点
名称

覆盖乡镇

学员人数

管理老师
姓名

老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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