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已成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有几十万农民工,劳务开发和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奋力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与率不高,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四)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努力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探索基地+企业、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新机制,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加大外派劳务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劳务输出环境。坚持走劳务产业化发展之路,对输出劳动力进行技能化培训、商品化营销、市场化运作,促进全市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并重型转变。 (五)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的本省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介机构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进职业介绍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农民工进城求职就业环境。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发展计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整合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培训手段,以培养适应城镇化、工业化需要的产业工人为重点,以技能培训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方向,把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提高就业率。大力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和城市生活常识等引导性、适应性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转移就业人员尽快融入城市文明。对已进城实现就业的农民工,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将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强化用人单位培训责任和强制提取培训费的政策措施,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