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医科大学附属医疗机构,各企业部队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医办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331号),对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列入本市价格管理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已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按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尚未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采取行业协会价格初审、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和加价率销售。属于本市集中招投标或采取挂网销售的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2006年12月20日起,医疗机构采购的其他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