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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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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北碚府发〔2006〕9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发〔2006〕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经2006年10月31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和《重庆市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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