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区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继续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起重机械行为,进一步有效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的要求,制定我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区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戴运动(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黄加放(安监局局长) 陈达龙(质监三分局副局长) 成 员:王思想(国土房产分局) 陈书东(新店镇) 黄志峰(马巷镇) 洪剑锋(内厝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陈达龙(质监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叶水良(安监局) 叶再洲(国土房产分局) 刘学武(质监三分局)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三分局,联系人:刘学武,联系电话:7313959,传真:7316959。 二、整治工作目标 查清和掌握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治工作任务 从今年11月份开始,用近10个月时间完成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杜绝无证使用,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堵住非法生产的源头。 四、整治要求 (一)质监部门负责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 1、无证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桅杆起重机必须符合《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 681—2006)标准要求,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2、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质监部门应对其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进行逐台核实,并责令限期按整治要求第(一)款第1点规定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将相关情况汇总并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此类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不予通过,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区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取缔其使用的桅杆起重机。 (四)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后新增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桅杆起重机。 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质监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堵住土制起重机械生产的源头。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1月) 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普查整治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 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整治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查清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和分布,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每月5日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告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进度表》(附件2)。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必须认真核对每一台设备,填写《非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