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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为确保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序开展,各单位在组织户管外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申报时,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备案出口货物和非备案出口货物分批次申报。对同一出口单证上既包含备案出口货物又包含非备案出口货物而无法拆分申报批次的,应区分不同关联号进行退税申报。
  二、各单位在系统升级前,如已发生有关合同备案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须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审核数据,再利用升级软件重新组织退税申报、审核。
  三、请各单位税政、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户管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保障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附: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四、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3)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相关功能;升级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1)修订了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读入、录入、调整功能,以及相关计算机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和合同备案统计等功能。
  五、对升级版软件发布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可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数据,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申报、审核。也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后续审核内容进行确认。
  六、升级版软件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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