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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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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6〕9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第十届人代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至9人死亡或失踪,或受伤10至29人,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100至10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至3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2.事故损失未达到上述范围,但事故没有得到完全有效控制,仍有达到上述损失可能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四)应急救援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组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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