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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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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字[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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