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65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第五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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