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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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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6】13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0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做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充分认识到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一)援助对象。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指零就业家庭,即在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但下列情形除外: 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2、家庭成员中1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工作目标。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
  1 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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