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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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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城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督促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下级人民政府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辖区内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完善消防工作体系;
  (三)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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