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企干〔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
  (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选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
  第八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