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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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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设定、计分办法、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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