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在防治大气污染法规保障方面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于推动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兰州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全面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新高潮 近年来,为改善大气质量,市政府相继实施了“蓝天计划”、“防治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开展综合整治、启动清洁能源改造“123计划”等。经过不懈努力,兰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气逐年增多,污染天气逐年减少。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空气质量与群众的期望、国家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的水平就显得迫切而重要。 此次颁布的《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