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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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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发〔2006〕19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自2005年6月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河南、云南等六省(自治区)按照《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试点情况,经研究,我部决定全面启动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成立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卫生部工作组(见附件1)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制订了《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请于2006年12月4日前将省级项目管理信息表(附件3)、艾滋病儿童及治疗负责人员汇总表(附件4)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治疗关怀室。
  联系人:赵燕
  电 话:010-63039075
  传 真:010-6303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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