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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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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发布日期】 2006-11-19
【实施日期】 2006-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
失效日期: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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