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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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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6〕116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6-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6号
 
各外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我会决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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