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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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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发文字号】 建质安函[2006]135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6]1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为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不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并新增设了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行为的刑罚规定,同时加大了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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