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