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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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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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