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财字[2006]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6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