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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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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实施日期】 2006-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科协: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认真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的紧密合作,实现“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与“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与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有机结合,全面促进县(市)科技进步和公众科学素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加快科普事业发展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县(市)是我国功能相对完备的国民经济基本单元,并处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特殊地位。当前,科技进步已成为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水平的差距已成为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科学普及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进步与科学普及是科技工作的一体两翼。全面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和科学普及,对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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