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经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国家直接扶持农民找到了全新的载体,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认真学习法律,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
  (一)根本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是一部促进法,法律第一条、第八条,以及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都对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好法律的根本宗旨,才能深刻领会法律的本意和精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正确目标和方向。
  (二)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五项: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把握好法律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甄别谁是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确保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