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六大电力集团公司: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二氧化硫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为控制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区域和城市二氧化硫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总量分配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和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 (三)各行政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包括电力和非电力两部分。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绩效要求直接分配到电力企业;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逐级进行分配。 (四)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见附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总量指标,不得保留指标。 (五)按照本意见分配给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年度允许排污总量。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排放标准。 二、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六)电力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的范围包括2005 年底前运行的以煤、油和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装机容量(含)6MW 以上机组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行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发电机组)。 2005 年底前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关闭的火电机组不予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七)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见表1。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注) (注: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值G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值的基础上乘以0.85 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千焦/千克)的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倍。 3、机组时段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划分。 4、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南地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和西藏;西北地区为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 │ 时 段 │ 分 区 │2010年排放绩效值GPS(克/度电) │ ├───────┼──────────────┼───────────────┤ │ │ 东部地区 │ 4.5 │ │ │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 2.0 │ │ ├──────────────┼───────────────┤ │ 第Ⅰ时段机组│ 中部地区 │ 5.0 │ │ ├──────────────┼───────────────┤ │ │ 西南地区 │ 7.5 │ │ ├──────────────┼───────────────┤ │ │ 西北地区 │ 6.0 │ ├───────┼──────────────┼───────────────┤ │ │ 东部地区 │ 1.6 │ │ 第Ⅱ时段机组├──────────────┼───────────────┤ │ │ 中部地区 │ 3.0 │ │ ├──────────────┼───────────────┤ │ │ 西南地区 │ 5.0 │ │ ├──────────────┼───────────────┤ │ │ 西北地区 │ 5.0 │ ├───────┼──────────────┼───────────────┤ │ │ 东部地区 │ 0.7 │ │ 第Ⅲ时段机组 ├──────────────┼───────────────┤ │ │ 中部地区 │ 1.0 │ │ ├──────────────┼───────────────┤ │ │ 西南地区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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