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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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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电监市场[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6-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现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电监会。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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