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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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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财政部  民政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残联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督局、妇联、老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民政局、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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