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督局、妇联、老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民政局、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