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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表彰“培养计划”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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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 中青发[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共青团中央关于表彰“培养计划”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青发[2006]56号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服务西部大开发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西部和民族地区优秀团干部,团中央深入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各派出省(区、市)精心组织,严格考察,认真选派挂职干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接收省(市)团组织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为“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做了大量工作,为培养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做出了积极贡献。参加“培养计划”的团干部自觉学习、勤于实践、甘于奉献,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经接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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