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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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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6〕129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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