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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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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6-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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