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进一步规范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特制定《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