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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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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2006〕50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规范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百姓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监管)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
  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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