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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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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发文字号】 银支付[2006]第195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银支付[2006]第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为确保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CIS系统)的试点运行,支持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总行决定对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BCMS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新版BCMS系统已于2006年10月30日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BCMS系统的主要功能
  新版BCMS系统沿用互联网平台和浏览器技术,在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功能和申报流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新增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管理功能,实现了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审查、批准、下发生效等。
  CIS系统行名行号实行单独的用户管理机制,包括申报行用户(含申报主用户和录入用户)、审查行用户和总中心用户。其中,申报行用户负责向审查行用户申报CIS行名行号数据,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支付结算处、票据交换所或采用集中接入模式的商业银行虚拟票据交换所,负责承担申报行用户职责;审查行用户负责对申报行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至总行行名行号管理部门。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承担审查行用户职责,总行行名行号管理部门负责承担虚拟分中心(指集中接入总中心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虚拟票据交换所隶属的分中心)审查行用户职责。
  新版BCMS系统结构、各级用户编码规则及其使用参见《BCMS系统结构与用户设计说明》(附件1)。
  二、 新版BCMS系统的适用范围
  新版BCMS系统支持支付系统和CIS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和日常变更。
  CIS系统试点期间,仅适用于CIS试点省(市)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及变更管理。CIS系统推广期间,可支持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和日常变更。
  为便于支票的全国通用处理,已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原则上应申报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其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数据必须与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数据一致。未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者需要加入支票影像系统的,应按规定确定小额支付系统影像回执处理代理行,并按规定标准编制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数据。
  三、 试点省(市)CIS行名行号申报安排
  为确保影像交换系统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深圳六省(市)申报行用户应按照CIS系统行名行号标准于11月10日前完成向审查行的数据申报工作。审查行应严格按照CIS系统行名行号标准和系统数据申报要求,于11月14日前完成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审查和提交工作。
  具体申报计划与操作步骤参见《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计划与操作步骤》(附件2)和《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指引》(附件3)。
  四、 其他相关要求
  为确保CIS系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18日期间,支付系统暂停行名行号申报变更数据的下发处理。2006年12月18日CIS系统试点上线后,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主用户的开设和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流程参见《影像交换系统申报主用户开设步骤》(附件4)。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深圳六省(市)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省(市)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高效、及时、准确。有关行名行号数据申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支付结算司联系。联系人:周鹏傅,联系电话:66194675。
  以上请速转知辖内各银行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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