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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第二、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建人教函[2006]53号)。第一期培训班已如期在北京举行。现将第二、三期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由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讲解《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案例解析。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二期培训时问:2006年11月12-14日(11月11日报到);
     培训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期培训时间:2006年11月26-28日(11月25日报到);
     培训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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