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三期《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建人教函[2006]53号)。第一期培训班已如期在北京举行。现将第二、三期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由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讲解《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案例解析。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二期培训时问:2006年11月12-14日(11月11日报到); 培训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期培训时间:2006年11月26-28日(11月25日报到); 培训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