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 (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 &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