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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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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适用范围
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
  (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
  (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  (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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