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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肯定196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对深化双边关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 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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