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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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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农便函[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农便函[2006]28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农税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农税处: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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