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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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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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