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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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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各城区(包括双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95%,2008年达到100%。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设备、人员、服务,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3-8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主要由现存医疗机构改型、改扩建。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的地方,每1-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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