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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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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
失效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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