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 |
失效日期:201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