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发布施行后,我部按照新的《信访条例》要求,总结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以下简称《信访规定》)施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实际,对《信访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推动全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检查各地贯彻实施《信访规定》的情况,落实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元同志8月12日在昆明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培训班上的要求,第四季度全系统组织开展一次《信访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