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决定在2001年开展的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十一五”期间共确定30个建设单位,2006年和2008年各确定15个建设单位。现将2006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专科(专病)应为市(地)级或省级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个别民族医特色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农村医疗机构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申报; (二)专科(专病)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好的开展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专科(专病)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四)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六)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二、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医政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在我局审核意见未下达前,相关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建设单位。 (二)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申报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申报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排出顺序。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atcm.gov.cn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申报书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吴凯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65063322转6805 E-mail:yanhuaguo@satcm.gov.cn 传 真:010—65930672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项目申报书 编号:□□□ 序号:□□ 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