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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研〔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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