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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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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能力和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行政层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群众评议、上级考评相结合,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四结合”考核方式,平时考核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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