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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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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70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环办函〔2006〕708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的考核要求,与我局“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经研究,我局对部分“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进行了细化或调整。其中,“城考”与“创模”相同的指标项,对“创模”城市考核要求增加了一些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本补充说明中未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内容,均按“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执行(详见环办(2006)36号、40号文件)。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有说明。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二)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三)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见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一)该项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指标解释完全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按可比价计算。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该指标由城市计划生育主管单位提供,指标解释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解释。
  三、单位GDP能耗
  (一)该项指标名称调整为“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定义为“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二)该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能源消费总量”的界定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能降耗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四、单位GDP用水量
  (一)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二)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五、*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该指标名称修改为“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主要工业污染物指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其排放量数据来自环境统计。
  (二)工业增加值:指标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要求。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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